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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

小小公務員遇到性騷擾如何處理

一個小小公務員,受到上級性騷擾時到底該怎麼辦,對方位高權重,公務體系封閉,考績升遷都在人手裡,難道小小公務員一點辦法都沒有嗎?這裡是法律可能的方向,每招都是可以見血封喉,提供小小公務員能得到的合法保護:


律師解說:

刑事訴訟部分

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定有明文。

這條叫做強制觸摸罪,也就是如您有遭到加害者以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情形,建議您即可以向您附近的派出所或警察局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之後就會進入警察調查,調查後送給檢察官,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理由可能會起訴到法院,或者自己為緩起訴,這些是刑事訴訟,因為這會對加害人為較嚴重的處罰(當然檢察官認為沒有理由也會不起訴,法院認為沒有理由會判決無罪,此時有另外的救濟途徑,您可以再諮詢)。


行政部分

(1)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5項、 第14 、6 條著有明文。


(2)首要的,您可以向機關提出申訴,而以縣政府之層級而言,應該是社會處主要掌管此部分業務。提出後,縣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可能是副縣長單兼任)應該在七日內會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裡面的三到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且有一個為小組召集人,並在兩個月內調查完畢(可能可以延長一個月),調查完畢後就會通知您調查結果。但機關內部很可能都是「有關係者」,您需要注意調查小組的組成委員,很可能發生加害人就是裡面的成員或者其親戚,這樣是違反迴避原則的,這部分您可以申請迴避,假如沒有迴避的話,要特別保留相關紀錄,可能在受到不利結果時,可能可以就這點攻擊。再者,調查小組很可能會要求您補正相關證據及書面陳述,假如您在撰寫或蒐集證據遇到不順利的地方,可能再與我們聯絡,我們在努力媒合律師為您就此部分為更詳盡的處理。


(3)調查結果,通常是處以行為人罰鍰,如果加害人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會被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除了罰鍰之外,您提問中提及如何處分加害人符合比例原則,此部分機關會視情節之輕重,對加害人處以適當之懲戒,包括警告、申誡、降調等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予解僱等可能。

假設調查結果,對您不利,或者未如您預期,您可以提出再申訴,但假如結果仍然不利,您可以提出訴願,再進入後續司法程序,但這可能還會有一段時間,也希望您可以在前階段即處理完成,無需繼續到後面訴願與司法程序,但假如進入到後面這個階段,表示行政機關已經對您為不利的決定,而基於我國實務過往的紀錄,基本上翻盤成功率較低,強烈建議您可能要考慮找律師為您為後續處理,且此律師應該要有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專業。


(4)按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定有明文。

附帶提醒的是,假如您有提出前面刑事訴訟的告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偵查程序,您的機關通常會暫停處理程序,等司法機關之調查結果,這有時會對您較有利,第一是司法機關調查較為詳盡,第二是和花蓮縣政府沒有隸屬關係,檢察官法官很多也都是外地調派而來,可以較為公正之調查,因為有時偏鄉會有很多加害人的親朋好友在同一單位,不是說他們會不公正,但他們可能會存在比較高道德風險,透過司法機關是較有保障(當然前提是符合前面強制觸摸罪的條件,也比較嚴格)。


民事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定有明文。

您如果遭受性騷擾之部分,可依照上開條文,提起民事訴訟,

除了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部分,也可以向加害人的機關,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這樣可以確保加害人如果資力不足的情況下,機關也有充分的資力給予賠償。


(2)性別工作平等法求償

按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著有明文。

依照上開條文,您可以向您的機關與加害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依照同法第3條,您的雇主應該是您的機關),此外如果是依照這種方式求償,您還可以確保再開庭期間給予公假。


(3)國家賠償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0條定有明文。


(4)性騷擾防治法求償

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定有明文。

您的情形,很可能依照這條是最有利的求償,首先的要件規範較為簡單,並不用加害人的故意過失,或者其他複雜的要件,要證明的部分比較少。其次這條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基本上也可以涵蓋您所想要獲得的求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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