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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

大家作伙開個公司很難嗎?

大家說好一起開個公司,你出多少,我出多少,沒事就沒事,但相愛容易想處難。假如公司沒開成,出的錢又算不清該怎麼辦呢?這時候,我們可能需要一個合資契約作為大家的保障。但合資契約在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可以訂立這樣的合資契約嗎?這樣的合資契約究竟是什麼?假如沒有約定好又該如何處理其法律關係呢?首先,我們看個最高法院的判決:

律師解說:

根據合資契約,係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又合資契約與合夥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惟兩者之差異僅在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之性質及經濟目的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又委任契約乃受任人本於一定之目的提供勞務,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民法第528條參照),該契約之標的(內容)重在提供勞務而為事務之處理,至於有無完成一定之工作,則非所問;而合資契約,乃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兩者迥不相同。又合資契約與合夥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惟兩者之差異僅在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根據上述兩個最高法院的判決,縱使法律沒有規定,我們仍然可以成立合資契約這樣的無名契約,只是當合資契約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最高法院認為應該適用合夥的規定而非委任的規定。因為合資和委任契約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委任的重點在於提供勞務而非事務的完成與否,而合資契約中則要求完成一個目的。所以,當合資的目的已完成時,也可適用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即合資應予解散,並行清算。此時,如果有一方想要急著要回自己的分配額,也要待清算完成後才可以請求分配。這樣對於已經投入資金的出資者而言,可能會處於一個危險的狀態。所以最理想的是,將整個合資契約做一個更完整的約定,否則很可能因為適用合夥的規定,導致自己的資金卡在裡面,公司也未順利運營,錢也無法取回,資金難以流通。最終不僅朋友關係無法維持,公司也無法成立,自己也會陷入窘境。所以,一旦大家打算合作開展生意,最好對合資契約的細節進行明確的約定。然而,這部分涉及契約細節的文字起草最好透過專業的律師進行斟酌和協助撰寫,否則有時該寫的沒寫,不該寫的可能寫太多,反而會在最後的收尾時難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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