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單親子女的夢靨--父親外遇離家,子女從未受過其父親的撫養,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並還完就學貸款後,卻收到法院的通知,父親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或社會局就支出保護或安置父母之費用,對子女為行政執行。以上問題是實務上常見之社會問題,以下即探討解決之道。
子女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律師解說:
法律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假如父、母過去曾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子女的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加以毆打)、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或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參酌上情後,子女負擔扶養義務有顯失公平之處,此時子女有權「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定「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或「被動」在父、母向法院聲請子女給付扶養費訴訟時,以此為抗辯。
父、母有以上情形,且「情節重大」的話,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至於是否「情節重大」,法官會綜合父、母有無家暴、是否從未扶養、當時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是否造成子女的生活陷於窘迫等一切情節判斷之。立法理由中亦有舉例--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
如何舉證證明?
證物--戶籍謄本(與誰同住)、就學貸款(未受扶養)、家暴紀錄(被虐待)、工作證明(從小打工)。
證人--實際共同居住之親屬。
實務難解之問題
父母接受社會局保護或安置,其費用依老年福利法第41條規定,得對子女為行政執行,縱子女知悉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但先前所發生的保護或安置費用,子女是否仍然要負擔?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法院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並無溯及之效力。白話來說,如果不是主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經判決確定在保護或安置前,判決確定前,由社會局所支出之保護或安置費用,子女還是需要負擔的。所以,建議子女成年後,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