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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

體制迷霧:特別權力關係的遺緒與挑戰

最近有許多公職人員、警察、教師面臨在體制內的困境,來尋求律師專業法律意見的協助,委託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陪同出席偵察、評議委員會等。這類案件中,特別是基層人員,在體制內只能接受上層的命令,若有違反,常常會遭受不對等的對待。縱然在民主社會中,不像早期「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具有絕對服務且無救濟管道的絕對權威。但在權力關係的籠罩下,常聽見基層人員描述有功的時候上層獲獎升官,有法律責任的時候推基層擋的事件,甚至若不乖乖「聽話」辦事,還有可能被長官以考績、職務、抹黑等方式為難,這也難怪基層人員士氣低落。因此,讓我們先來認識「特別權力關係」爬梳整個權力結構。


基層公務人員面臨權力關係服務權威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絕對服務且無救濟管道之特性


什麼是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是一種存在於某些特定群體中的權力結構,通常見於軍警、公職人員和學生等群體。這種權力關係強調絕對服從,並且通常缺乏有效的救濟管道和透明的申訴機制。


特別權力關係的問題

  1. 權力不對等:在特別權力關係中,權力通常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下屬和普通民眾很難挑戰權威。這種權力不對等導致了濫用權力的風險增加。

  2. 缺乏透明度:很多權力機構運作不透明,決策過程缺乏公開性,這使得普通民眾無法了解和監督這些機構的運作。

  3. 申訴困難:即使存在申訴機制,這些機制往往形同虛設,無法真正為受害者提供救濟。申訴過程可能繁瑣冗長,且結果往往不公正。


歷史背景

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源於威權時代,在那個時期,政府機構和權力持有者對下屬和普通民眾有著絕對的控制權。這種權力關係建立在等級分明、服從至上的基礎上,旨在維持社會秩序和機構內部的穩定。軍警、公職人員和學生被要求遵從上級的指令,並且很少有機會挑戰這些指令的合理性或合法性。


現代社會的挑戰

儘管我們現在生活在民主法治社會,理應全面檢討和改進這些不公平的體制,但實際情況卻是,許多特別權力關係的遺緒仍然存在於現代社會的各個角落。這些遺緒以新的形式出現,例如以「申訴評議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等名義存在的權力機構。這些機構表面上看似民主,但如果未能公開透明、秉公調查,實際上仍然保留了威權時代的權力結構。


案例:台南女警申訴自戕案


近期TVBS新聞網採訪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何星磊,針對台南女警申訴自戕案表示意見。(報導全文請「台南女警含冤自戕? 申訴書淚曝「我被第三者錄音檢舉」)

女警因警大訓育委員會判定「竊盜」遭勒令退學
台南女警申訴自戕案

你有被誤會過嗎?當你努力傳達的訊息被扭曲或忽略,那種感受是無助的、挫折的。公權力的不當介入更可能壓垮整個駱駝,勒令退學的決議作成或退回申訴結果,都可能讓梁員感到孤立與悲傷,讓她覺得無路可走。


軍警、公職人員或學生,早期都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不僅要求絕對服從、地位不對等,更無救濟管道。民主法治社會,理應全面檢討,但實務中仍存在許多藏在體制後的絕對權力,各種以「申訴評議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等「委員會」民主形式之名,而行裁量之實的權力,若未能公開透明、秉公調查,則仍藏有特別權力關係的影子,留著威權時代的遺緒。


竊盜罪是公訴,依法涉有重嫌就應移送法辦定罪,才能讓當事人由司法調查懲處或還以清白,體制作法可議,也讓年輕的生命殞落。還是要提醒進入體制中的年輕人,人生中總有被誤會、被扭曲,甚至強加在你身上的權力關係,跳出當下的框架,生命總會有無限的可能。


走出體制框架:改革特別權力關係的必要性


在現代社會,權力關係限制了公平與透明的原則。為確保所有權力機構的運作公開透明、決策公正,我們需要建立有效的申訴和救濟機制,以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公正的對待。此外,當事人在面對調查時,有合格律師陪同更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訊息被扭曲或忽略。在這樣的壓力下,當事人常常承受著經濟生計和體制權力的雙重壓力,這時需要的是堅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積極的心態。在面對生命中的挑戰時,請記得你並不孤單。尋求幫助並非軟弱,而是勇氣的表現。請與親朋好友分享你的困擾,或尋求專業的輔導和支持。走出體制框架,你會發現生命價值無與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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