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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樑律師

法拍投標前,必須訪談現住人之原因?

法拍屋投標前,必先為實地勘查,須鼓起勇氣詢問鄰居及房屋現使用人,才能獲得有效資訊。但發現現使用人表示有租約,但法院公告並未記載時,應如何處理呢?


困難在哪裡,財富就在哪裡--林德泉老師的至理名言

投報率是談出來的--程耀樑老師的至理名言


記得人生第二件進場投標案件,即遇到上開狀況,詢問銀行後,銀行表示能取得搬遷同意書即給予代墊,以下分析法拍物件存有租約之風險與獲利



一、你將成為新房東--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勢(一定條件之房客,以下簡稱房客),房東的房屋縱經法拍拍予得標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該得標人即變成新房東,租約內所訂條件繼續維持(低租金),不能改變,此為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定有明文。通常法拍物件有租賃契約存在時,法院會在拍賣公告載明--「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二、提早取回房屋---要房客提早交屋給您,就要與房客協商,取得他的同意,有時須貼補搬遷費,來彌補房客搬家的麻煩與損失。此雖非法律規定,但從獲利及投報率層面來看,能越早拿回房屋,即可盡早整理出售,投報率當然大幅增長,從房客瘋狂面來說,亦可避免房客搬走前之惡意破壞,維修費用必然大於搬遷費用。


三、倘遇到惡房客,不付房租,找里長及管區派出所警察,也是愛莫能助,此屬民事事件。找律師告打官司,雖會勝訴,但還是堅持不搬呢?僅能持勝訴判決書,至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跟法拍屋點交程序是一模一樣的,再經執行處確認雙方未能和解交屋,司法官司+強制執行程序約1年6個月時間,才能強制交屋,白白浪費1年6個月的房租與時間。


四、法拍物件中有百分之30的租約是假的,臨拍創造。其源由為債務人為避免房子被標走,於查封時,向法院陳報假租約,使法院公告不點交,致無人願意進場投標,其後再用人頭低價買回。萬一被人標走,再以「不點交」強索高額搬遷費。一兼二顧,摸蜊仔兼洗褲。假租約類型大致如下:

  1.租金一次付清

  2.長租期,低租金

  3.以押金抵租金(或以債務抵租金)

  4.以押金利息抵租金(或以債務利息抵租金)

  5.不定期租約


五、但此種案件,因困難解決房客,自然投標時,因競爭對手也會較少,獲利空間也比較大。


六、本次案件,於投標前10天,屢次拜訪房客,並與房客(長)常聊(凌晨3點),並了解其需求,於投標前3天,取得搬遷協議書,立即向聯邦銀行(關於銀行部分另闢文章說明)聲請代墊,隨後順利進場投標。


風險與利潤息息相關,風險的控制,長有賴於自身的學養、委託專業的律師或代標公司。


小樑律師,與您下集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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