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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想分就分可以嗎?從王力宏論婚姻自由勝訴空間

  • 何星磊律師
  • 2023年10月21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23年10月21日

常有當事人找律師處理離婚,雙方無法理性溝通離婚條件,或是出軌的一方無法順利結束婚姻關係。特別是在民法「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下,讓許多婚姻名存實亡,卻無法在法律上結束。如今,這樣的規定有了破口,讓律師協助責任歸屬可以大符提升勝訴機會。


從王力宏案例談起


王力宏大戰蕾神的故事裡,王力宏先出軌了,但王力宏也提離婚了,這樣是可以的嗎?但如果不離婚,已經鬧成這樣全國皆知的婚姻,還有必要用法律強留嗎?


何星磊律師解說:

首先,夫妻假如有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法院來判離婚嗎?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定有明文。從這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是可以依照這條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但是,第一,要對方有上面第1項這10種情事,第2是雖然沒有這10種情形,但是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王力宏的情況看來,蕾神似乎沒有這10款的情形,這也是一般想離婚夫妻的最常見情形,這時候只能走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是第2項在實務運作上,最高法院曾經有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


終結互揭傷疤的離婚訴訟


所以以往的訴訟上,雙方變成「揪錯大戰」,看到底哪一方「有責程度」較重,然而婚姻會維持不下去,往往不是一件大事,而是上千件小事累積,彼此各揭瘡疤,把對方小瑕疵一件一件挖出來攤在法庭上,好指責對方對於「不能維持婚姻」要負比較多責任,每次都是血流成河,兩敗俱傷,連累了孩子和兩方原生家庭。


大法官要要求2年內修法


針對這個慘烈狀況今年大法官於3月24日下午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決認為:《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的「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大法官認為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與「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尚無違背」,所以在保護婚姻忠誠的精神下,大法官仍然否定了可以一方自行決定離婚的自由;但考量婚姻破裂通常是經過長時間累積而成,此規定全面排除單方有責者請求離婚的可能性,恐對個案「過苛」,部分違憲,法官可視情況准予例外,並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


大法官並提出可能標準:例如,以分居事實作為判斷標準,這部分與國外立法類似(國外在宗教信仰的角度,本來就多有採取類似破綻主義,這部分可以學理上更深入研究討論)。


責任歸屬由律師協助更有勝訴機會


所以在現行法的制度下,雖然今年經過大法官的判決,但最後結果仍然是合憲,雖然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立法修正,但目前也還沒有真正的修法完成,只是以往的實務有可能慢慢改變,主要是在大法官表態後,給了第一線實務法官一個個案例外的機會,有機會可以跳脫以往實務必須「比較責任輕重」的訴訟歷程,減少血流成河的場面發生。


以力宏的案子看來,雖然現行法的情況下,他可能仍然不容易獲得判決離婚的機會,但至少可能看到了兩年內修法的可能,也多了一點法官用例外放寬有責比較的空間,而可能因此獲得勝訴的機會。


出軌後的離婚機會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限制雖然沒有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有責一方訴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這部分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意旨。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出爐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妥適修法,逾期若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依照釋憲內容判決。這也代表有,在婚姻中出軌,有了訴請離婚的破口,可以找具有地方法院家事庭經驗的何星磊法官協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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