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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懶人包-5方法、4要件、遺囑範本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家庭結構的複雜化和財產的多樣化,遺產繼承與遺囑訂立變得越來越重要。然而,許多人在訂立遺囑時,因為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導致遺囑無效或引發繼承糾紛。處理過許多遺產紛爭,縱使有預立遺囑,但效力卻受到爭議,本文將以實際案例,說明在處理遺產繼承與自書遺囑時應注意的事項,並提供專業建議,幫助您避免常見的法律風險。


一、為什麼立了遺囑卻無效?遺囑失效3案例


案例一:未遵循遺囑形式要件導致無效

張先生在病床上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外甥,但因為遺囑是他口述的,僅有一位親友在場記錄,無其他見證人。


分析:張先生的遺囑屬於口授遺囑,按法律規定應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否則遺囑無效。因此,外甥最終無法依法繼承遺產。


案例二:忽視特留分引發繼承爭議

林女士立下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她的妹妹,忽略了自己的子女。


分析:林女士雖有權自由處分財產,但其子女享有特留分權利。最終,林女士的子女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遺囑效力受到挑戰,導致家庭紛爭。


案例三:忽略法律要件被認定無效

王先生是一位中年企業家,擁有豐厚的遺產,包括房地產、股票和現金。他決定立一份自書遺囑,將大部分財產留給他的子女,少部分留給他的朋友。然而,王先生在訂立遺囑時忽略了幾項關鍵法律要件,導致遺囑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最終引發了繼承人之間的紛爭。


分析:自書遺囑形式,但未能完整滿足上述所有要件,特別是在簽名和日期的明確記載上出現疏漏,導致部分遺囑被認定為無效。


二、遺囑怎麼立?5大立遺囑方式與規範


根據《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遺產,不過,為了保障法定身分的權利,民法也有限制只能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遺囑的形式有多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等。每種遺囑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才能確保遺囑的效力。


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載訂立遺囑的年月日,並簽名。


→自書遺囑無效的常見情形:

  • 未親自書寫全文:如使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違反自書遺囑需親自書寫全文的規定,將導致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 未記明日期:若自書遺囑未寫日期,即使後來經公證補充日期,仍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 未親自簽名:自書遺囑的簽名不可由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替代。

  • 增刪內容未註明:如對遺囑進行增刪或修改,未註明增減字數及簽名,也將導致遺囑無效。


2、公證遺囑:需在公證人和見證人面前訂立,並經公證人確認。


→公證遺囑常見問題與無效原因:

  • 遺囑需要公證嗎? 遺囑的立法方式有五種,公證只是其中之一。無論選擇哪種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 見證人要求: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否則遺囑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

  • 遺囑口述:遺囑人必須以言詞表達意願,不能僅以舉動示意,否則視為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


3、密封遺囑:需將遺囑密封,並在遺囑人和兩名以上見證人面前封存。


→密封遺囑常見的無效情形與問題:

  1. 簽名不合規定:密封遺囑要求遺囑人在遺囑本身和封縫處均需親自簽名,任何使用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替代簽名的情況將導致遺囑無效。

  2. 見證人不足或程序不符:遺囑需在公證人和至少兩位見證人面前完成,若見證人不到場或程序不合規定,遺囑可能無效。

  3. 未正確陳述書寫者信息:如遺囑非遺囑人親自書寫,未按規定陳述書寫者的姓名和住所,也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4、代筆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他人代筆,但遺囑內容須由遺囑人口述。


→代筆遺囑常見的無效情形

  1. 見證人資格不符:根據《民法》第1198條,受遺贈人(遺囑中指定財產的接受者)不得充當見證人,以避免利益衝突。

  2. 見證人或遺囑人未簽名:見證人必須親自簽名,不得使用印章代替。遺囑人如無法簽名,可用指印,但不可用印章。

  3. 見證人人數不符或未全程在場:見證人須全程在場,否則遺囑無效。

  4. 見證人未宣讀代筆遺囑:完成後未宣讀和解釋代筆遺囑的內容會導致無效。

  5. 遺囑人無意思能力:若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健全的意思能力,該遺囑將無效。


5、口授遺囑:適用於緊急情況下,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並在遺囑人死亡後立即記錄。


→口授遺囑常見問題與無效情形

  1. 效力期限口授遺囑在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就會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

  2. 真偽認定:遺囑人去世後,應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3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認定口述遺囑的真偽,否則可能被認為無效(《民法》第1197條)。


三、立遺囑要注意什麼?關鍵4要件


為確保遺囑的有效性,訂立遺囑時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日期記載:必須明確記載遺囑訂立的年月日,以確保遺囑的時間效力,避免因日期不清而引發爭議。

  • 簽名確認:遺囑人需在遺囑上簽名,並確保簽名與身份證明文件一致,防止遺囑被質疑為偽造。

  • 見證人資格與人數:根據遺囑類型,需確保見證人的資格和數量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公證遺囑需有公證人,密封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意思能力:訂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確保其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否則遺囑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四、遺產可以自由分配?留意特留分與諮詢律師


雖然《民法》允許遺囑人自由處分其遺產,但必須考慮到法定的特留分規定。特留分是指即使遺囑人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仍需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如果遺囑內容未考慮到特留分,繼承人有權依法主張其權益,進而引發繼承糾紛。若忽視了特留分權利,導致法定身分提起訴訟,要求分配法定特留分,將引發紛爭。


→尋求具民事法官經驗的律師建議

為了確保遺囑的合法性與效力,並避免遺產繼承過程中的法律糾紛,建議在訂立遺囑時尋求具有民事法官經驗的律師的協助。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依據您的具體情況擬定適切有效的遺囑,並協助您事前規畫分配遺產、處理繼承糾紛。


  • 確認遺囑的合法性:確保遺囑符合《民法》的所有規定,避免因形式不符而導致遺囑無效。

  • 規劃遺產分配:根據您的意願和法律規定,合理規劃遺產分配,兼顧特留分的要求,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 處理繼承糾紛:在發生繼承糾紛時,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協助解決糾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五、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部份

(一)位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妻子○○○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次子及長女平均繼承。


三、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四、遺產分配照上述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六、一站式遺產服務窗口:律師、會計師、心理諮詢師、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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